石先生是一名飞行员,他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伤残收入损失保险。保险期间,施先生因病长期缺勤。石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石先生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2月11日下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依法责令保险公司足额支付施某的保险费220万元。 ▲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0日,史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伤残收入损失保险,并声称已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必要材料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永久伤残保险2.2米的保单万元。该保险条款规定,若施先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受伤,或等待期满后患病而飞行体检未通过,或保险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被民航局认定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公司将按照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保险金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生效后,史先生在保险期内因冠状动脉肌桥、腔隙性梗塞等原因住院治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伊娃专业委员会和人员体检于2024年1月23日出具评估意见,称石先生体检不合格,被准许现已暂停飞行。石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拒绝,遂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被告的保险公司辩称,施先生在投保前就患有健康状况。 2020年10月的《飞行机组、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身份证和体检证明申请表》显示,其有长期“心肌搭桥伴心肌缺血”病史。经过10年的体检,所有检查均不合格。 2012年6月,飞行员体检评价委员会讨论了保持飞行资格的特别措施。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未在健康问卷中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病史,属于免责情形。造成石永缺的直接原因是他的心肌病恶化,并非偶然。事故是由于保险合同中注明的既往疾病或投保前已存在但不在保险范围内的疾病造成的。听证会的结果是,朝日法院裁定,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影响了保险公司识别健康风险的能力。为了合理分担保险风险评估信息的责任,《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健康调查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询问保险内容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必须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ce,将对保险公司接受保险的决定产生足够的影响。如果保险费增加,保险公司有以下权利。” 取消合同 “由于公众不知道哪些事项应当披露,《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有限披露和被动披露,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以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适用》 《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争议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诉称,投保人违反了保单调查表中载明的一般信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合同条款中的诚实义务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一般条款中有具体内容。”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动查询健康信息后,史先生有义务在调查范围内如实反映情况。本案证据显示,施先生通过微信进行了网上投保。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保险代理人只向史先生索要了飞行员执照、教练员执照、体检证明、登机牌。没有人对他的健康状况提出任何疑问。尽管保险公司表示,投保是通过线上沟通、线下邮寄的方式进行的,但他还是报名了保险,并提交了“健康调查表”。时间《健康状况调查表》中的相关问题均为一般性问题,无具体内容。很难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的调查义务,史先生在保险公司的调查范围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向人寿保险公司提交的《民航职工体检证明》上注明“飞行时间限制为每月60小时”。保险公司仍然可以确认Ishi先生确实拥有限制飞行时间的医疗证明并且他符合资格,但保险公司没有做任何额外的验证。因此,如果石先生的体检证明明确限制了飞行时间,保险公司在承保后为本案出具保险单,就被视为对石先生的飞行证明和健康状况的认可。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辩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因为石先生在投保前未进行体检并患病。他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免除保险责任,应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史先生支付保险费220万元。红星新闻记者付遥编辑徐媛评论家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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